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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医院原副院长因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8年
作者:张浩 更新时间:2008-07-03

 52岁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原副院长、北京医德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云良,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十八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二十四万元个人财产。

    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间,肖云良利用担任朝阳医院副院长及医德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医院财务、后勤、物资、基建等职务便利,以支付设计、制作费和支付房租的虚假名义,用伪造的发票进行平账等手段或重复支付工程款的手段,将医院及医德林公司公款42万余元据为己有;收受合作单位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给予的一辆价值29万余元的帕萨特轿车,并为该医院提供帮助。

    2006年5月,肖云良向与朝阳医院有业务关系的医药公司人员索要8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肖云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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