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分局局长胡辉伦有期徒刑9年。
法院认定,1998年11月10日,广州市黄埔外经贸集团汇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广州市恒基建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丰乐南小区合同书”,后成立广州市悦涛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涛公司)开发此项目,并从1998年12月17日开始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区分局呈报该项目的规划事宜。1999年年中的一天,胡辉伦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来来俱乐部,收受悦涛公司董事长朱德霖贿送的9万元。2000年年中的一天,胡辉伦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南路的悦涛公司朱德霖办公室内,收受了朱贿送的10万元。
1999年上半年,朱德霖等人为达到违章改变悦涛雅苑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报建,委托覃国洪出面请托已任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区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胡辉伦给予关照,经被胡辉伦活动后,其目的得以实现。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胡辉伦在位于丰乐路的“四海酒家”的一房间内,收受了朱德霖委托覃国洪贿送的50万元。
除此以外,法院还查明,胡辉伦收受了吴智刚送上的贿赂6.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胡辉伦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超过75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