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副局长、曾任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严亚军因在地产经营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干股,并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人民币113万元,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
一个前程看好的领导干部因收受干股获利被判处重刑,这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和震动,也留给了人们诸多思考和警示。
策划他人拍地产 分文不出获干股
2004年上半年,时任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严亚军在报纸上看到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发布的一则拍卖公告:“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宝善路224号,原德泰顺制革厂的部分土地使用权9983.4平方米,设定工业园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房屋、建筑面积为9325.46平方米,整体拍卖,起拍价210万元。”这则拍卖公告一般人并不注意,但颇具“经济头脑”的严亚军看到后认定这则公告富有商机,连忙打电话告知了他的朋友、湖州市某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杜某。几天后,二人便一起到南浔察看了这块地产,并认为拍下这块地产很划算。但严亚军并不想为这块“有价值”的地产自掏腰包。于是,杜某就找到妻舅、湖州市冯氏染厂董事长冯某商量,决定两人合伙出资一起拍下这块地产。
2004年7月21日,冯某和杜某来到浙江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拍卖厅,在拍卖会上以冯某为买受人,通过公开竞价,以200多万元的价格拍下原德泰顺制革厂位于南浔的地产(下称德泰顺地产)。期间,冯某出资130万元,杜某出资100万元。杜某和冯某商议:这块地产的利润分成三份,由冯某占大头,其他两份给杜某和严亚军,严亚军的份额占20%。冯某当即回应:“所得利润就按每人三分之一平分好了。”杜某一听妻舅如此慷慨大方,也乐得做个顺水人情,当即表示同意。当然,冯某作为一个商人,他的慷慨大方自有他的精明之处。案发后他道出缘由:“至于我为什么要平分利润给严亚军,主要是因为我的生意大都在南浔,而严亚军是南浔经济开发区主任,我办企业过程中有很多事情都需要严亚军关照。再说这块地是属于开发区管的,今后事业发展也有求于严亚军。这点利润给了严亚军,他自然会为我的事上点心。”
当杜某把这个好消息告知严亚军的时候,严亚军高兴得眉开眼笑,连声说:“好的,好的!”
2004年9月,冯某为今后便于德泰顺地产的运作,将该地产的买受人变更为自己所筹办的南浔群耀针织厂,并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该地产的土地出让证书。与此同时,冯某还对德泰顺地产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建筑了围墙,连同过户和交税等共计花费了100万元。自然,严亚军也知道自己今后该为这块地产的经营运作做点什么了。
顺势操纵获暴利 绞尽脑汁掩贿行
2004年12月,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资金紧张,向湖州市政府打报告,要求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湖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南浔经济开发区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提出,要由开发区提供土地,以土地收储的方式向土地储备中心借款。
南浔经济开发区原先准备将下属公司所有的红雷化工厂地块、福临大酒店地块交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但由于面积达不到借款2000万元的收储标准,需要将旁边的德泰顺地产一起交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当时,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其他领导都不知道让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德泰顺地产的猫腻,只有严亚军心里清楚:“收购这块土地是好事,于公于私都有利。”于是,当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经办的一位副主任慎某与严亚军商谈此事时,严亚军爽快地表示同意,马上指派慎某与冯某商谈这块地产的收购之事,并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冯某同意收购的话,收购资金还要被开发区占用几个月。”
在“公事公办”的背后,严亚军又打电话与杜某和冯某进行了沟通,认为这块地产已有获利预期,如果想要资金周转快一点的话,应该趁着这个机会让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获利。当冯某担忧收购资金被开发区占用后能否及时归还时,严亚军承诺:“开发区占用的资金今后肯定及时归还。”冯某遂同意将德泰顺地产让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趁着这个机会,经严亚军拍板,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将德泰顺地产连同开发区下属公司所有的红雷化工厂地块及福临大酒店地块一同交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2005年5月8日,经严亚军拍板,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南浔群耀针织厂签订协议:确定德泰顺地产的补偿基准价为730万元,如今后储备中心公开出让的价格超过基准价,则按不同比例累进结算,给予收购价格补差。南浔经济开发区在收到土地储备中心的预付款后先付人民币230万元,至2006年5月,其余补偿款分期分批支付完毕。
按照协议的上述内容,这块地产重大利好就在眼前。严亚军、冯某和杜某满心欢喜。严亚军为了到时候分钱分得有个由头、收钱收得安心,又想出了自我掩饰的一招。早在2004年4月,杜某和严亚军等人认定安徽合肥的房产价格尚有赢利空间,于是共同投资开办了湖州天一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严亚军以他弟弟严某的名义投资人民币15万元,占了5%的股份。在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定收购德泰顺地产后,严亚军打电话给杜某,说他原先在天一公司的投资要退股,让杜帮忙将15万元投资款取回来,作为他在德泰顺地产的投资。杜某当时就觉得这样折腾多此一举,便说:“德泰顺地产反正都要卖了,利润分配就按原先说好的平分,你就不要出钱了。”但严亚军坚持要杜某把这15万元取回来算作他在德泰顺地产的投资款。过了几天,杜某只好从天一公司取回这15万元(连同利息共计16万元)放在自己的账户里。
案发后,检察人员讯问杜某:“严亚军为什么一定要将16万元交给你?”杜某一针见血地回答:“我想他要是一分钱都不出,分利润时他也不好意思要的。”严亚军也坦白说:“在2004年,冯某和杜某在竞拍德泰顺地产时已经投入了成本,到2005年初我再投进去16万元时,冯和杜已经完成了成本投资,并且可获利了,所以我这16万元没有起到投资的作用,为什么还要处心积虑地补交16万元呢?法院审理认为:严亚军此时出资实为收受贿赂的掩饰行为。
2005年5月,严亚军调离南浔经济开发区,担任了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党委书记兼主任。2006年12月,严亚军又调任湖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此间,严亚军始终惦记着德泰顺地产的股份红利,生怕到嘴的肥肉又掉了,于是就打电话给杜某,说是他弟弟开办的荼厂急需资金,要杜某和冯某商量一下,能否将德泰顺地产赚的钞票早点付给他。于是,自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冯某按照当初的约定,先后三次将129万元资金以分“利润“的形式通过杜某送给了严亚军。
百般狡辩难逃 竹篮打水一场空
严亚军自以为敛财手法既高明又隐蔽,别人很难发现,就是发现了也难以查处。岂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08年3月,湖州市纪委在调查南浔一名房地产开发商的窝案中顺藤摸瓜,发现了严亚军的经济问题,并进行了初步核实。同年4月3日,经湖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严亚军予以立案调查。2008年4月11日,严亚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0日,严亚军因涉嫌受贿被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亚军在担任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有关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严亚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竭力回避这是受贿行为。他认为当初拍下德泰顺地产时由他提议策划,在这个地产项目中他也有实际出资。对于德泰顺地产被收购之事,严亚军也极力辩解。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严亚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利益,未实际出资而获取股份,性质是干股,应以受贿论处。被告人严亚军收受的股份虽未实际转让,但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实际获利的数额应该认定为受贿数额。据此,被告人严亚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的数额为人民币113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即使如被告人严亚军所供,买下德泰顺地产由他提议策划,但这并不能所为他未出资却获取股份的依据。在被告人严亚军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杜某告知严亚军,若德泰顺地产经营获利,利润将与被告人严亚军等三人均分,被告人严亚军表示接受时主观上即具有了收受贿赂的故意。虽然买入德泰顺地产是市场行为,但该地产通过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给储备中心收购时与被告人严亚军的职务密切相关。关于被告人严亚军辩称在德泰顺地产上投资16万元的问题,审理认为,严亚军让杜某从天一公司取出16万元时,德泰顺地产的拍卖、交款及过户已全部完成,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也有收购该地产的意向,已有充分的“获利”预期,严亚军此时出资实为收受贿赂的掩饰行为。
追踪寻迹深剖析 党员干部须自律
严亚军于1969年7月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1990年10月后历任安吉县安城镇团委书记、共青团安吉县委副书记、共青团湖州市委副书记、书记等职。2003年9月担任湖州市南浔区委常委、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2006年12月调任湖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严亚军从一个风华正茂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沦落为人民的罪人,其堕落轨迹发人深思,值得警鉴。
辜负组织培养,热衷于敛财致富而走上邪路。严亚军于1995年就担任了共青团湖州市委副书记,时年25岁,是当时湖州市最年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1997年他担任共青团湖州市委书记时,年仅27岁。此后,他一直在正处级领导岗位上进行轮岗锻炼。然而,严亚军并不珍惜组织上对他的培养和重用,自我意识膨胀,变得狂妄自大。正如他在检查中据说:“这些年来,我觉得在组织那里得到一些是天经地义的,只知道自己有能力做事,但不知道这是组织给予的机会和平台,没有一颗感恩之心,用实际行动来报答组织。”因此,严亚军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宗旨观念淡薄,价值观念失衡,不是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贪欲膨胀,热衷于敛财致富。他在担任南浔经济开发区主任期间,没有把精力集中在工作和学习上,而是违反中央规定,利用一切机会多次炒房地产谋利。他不仅在南浔本地炒,一到周末还呼朋唤友和杜某等人自己驾车到安徽等地炒房,几年来,他一直沉湎于炒房赢利的喜悦之中难以自拔。此外,严亚军积极参与家族办企业,并千方百计通过敛财来投资家族企业,以求迅速发家致富。严亚军在德泰顺地产中收到的113万元,大部分用到了他的弟弟严某开办的茶场和地板公司的生产经营之中。在谋求个人与家庭的私利中,严亚军逐渐走歪了脚步,最终走上了邪路。
自恃懂纪懂法,打“擦边球”规避法律而自扛枷锁。1988年8月,严亚军从湖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安吉县执纪机关工作了两年,此后又研读了法律专业。因此,严亚军懂纪懂法,对执纪执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办案套路也颇有了解。在德泰顺地产的竞拍和收购等经营运作中,他先是轻松地获得股份,而后又以股份分红获利。这在他看来都是自己提议策划起到的作用和投资所得,并未触纪违法,甚至“以为打‘擦边球’能自圆其说,可以心安理得地拿钱了”。
对于领导干部在经济项目中收受干股获利这类经济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以前,确是介于罪与非罪的“擦边球”现象。严亚军原以为这类经济问题“包装一下,操作一下,天地知道,你我知道,就没有问题了”,没想到“结果犯了严重的错误”。“两高”《意见》便是惩治这类经济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和锐利武器。由此可见,身为领导干部无论何时都要严于律己,干净干事;无论何时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无论何时都不能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利,否则,不管犯罪手段多狡猾、多隐蔽,到头来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