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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贪官:双规时逃了 缓刑时又逃了 再审判无期
作者: 更新时间:2010-02-23

 

   吉林省煤炭局大连海外发展公司经理王延林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278万元,挪用本单位公款596.7万元用于经营活动,造成国有财产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日前,王延林因犯贪污罪、犯挪用公款罪再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双规期间逃脱 

  王延林涉嫌贪污一案,最早是有人于2003年12月8日实名举报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后转至长春经开区检察院办理。初查期间,省纪委批示省煤炭局成立专案组,与经开检察院联合办案。2004年5月份,省煤炭局对王延林进行双规。6月4日凌晨,王延林逃脱。

  后又查出,王延林于1999年6月使用伪造文件、虚构法人代表的手段,在长春注册成立鸡西矿务局平岗煤矿多种经营公司长春销售处,涉嫌偷税。

  200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将王延林抓获。2006年7月31日,王延林因犯偷税罪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网上通缉再次被抓 

  2007年12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王延林涉嫌贪污一案交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经询问证人,掌握了王延林个人成立长春销售处,并从大连海外公司支走大笔款项用于销售处经营的线索。

  2008年6月19日,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延林涉嫌挪用公款罪,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当时王延林在逃,检察院将他上网通缉。当年8月14日,王延林落网。

  2009年10月29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延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挪600多万用于个人经营 

  检方指控,王延林在2001年至2002年5月间,利用担任海外发展公司经理之便,使用私刻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将278万元货款(承兑汇票)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北二支行承兑258万元,100万元被其借给邵某经商使用,另20万元借给他人,其余款项占为己有。

  1999年至2004年3月,王延林还将大连海外公司账内资金596.7万元和变卖大连海外公司账外资产“野味餐厅”的40万元注入多种经营公司长春销售处,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2004年6月份,王延林将300余万元的相关财产返还海外公司,至今尚有296.7万元没有偿还。

  再审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王延林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侵吞国有财产,挪用公款归其个人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前其已归还部分财物价值300万余元,对挪用公款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延林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判王延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史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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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寇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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