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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纪发[2008]29号 关于印发景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08-11-26

(一)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要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公平公正,有利于接受监督。既要注重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综合考虑,注意适时、适当、适度,防止片面公开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引发新的矛盾。

(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应纳入本单位党务、

政务公开范围。

(三)凡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需要公开的,经单位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方可公开。

(四)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1、受理渠道:包括信访举报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领导接访安排等;

2、政策法规:包括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受理范围、信访举报工作规章制度、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3、受理情况:包括群众来访或实名举报是否受理、受理依据、办理时限等;

4、办理过程:包括信访举报问题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工作进度以及办理过程中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况;

5、处理结果:包括调查结论、处理结果以及事实和政策依据等。

(五)公开办理时限,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后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或经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查结后及时答复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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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寇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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