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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试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作者: 更新时间:2010-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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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1月18日电 (记者杜峻晓)从今年2月1日开始,陕西省将试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新推出的《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违规,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办事,损害群众利益,都要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目标的;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者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以各种钟下达收费、罚款任务和指标的,要追究责任。行政执法中不具备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资格执法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非法使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手段执法的,要追究责任。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的,以赞助、集资等名目收取费用的,在职务、职业活动中索要财物,接受有偿服务,收取回扣提成等行为,要追究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因损害群众利益引发重大事件的,在民主评议行风、政风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追究单位领导人员行政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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