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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承办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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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督权 |
行政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公开栏 县政府网 |
长期 |
2008年 3月18日 |
监
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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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权 |
行政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
公开栏 县政府网 |
长期 |
2008年 3月18日 |
监
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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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查权 |
行政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公开栏 县政府网 |
长期 |
2008年 3月18日 |
监
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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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立项 备案权 |
行政权限 |
(一)重要监察检查事项立项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二)重要、复杂监察案件立案、撤销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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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2008年 3月18日 |
监
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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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议权 |
行政监察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1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1、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3、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4、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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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2008年 3月18日 |
监
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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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决定权 |
行政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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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3月18日 |
监
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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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询权 |
行政权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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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3月18日 |
监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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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协助权 |
行政权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1、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 的罪犯调查取证的;2、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3、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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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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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裁决 |
行政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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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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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采取 的措施 |
行政权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财务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1、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2、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3、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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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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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全部进行清理、登记。2、类别主要为行政许可权、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收费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权,物资采购分配权等内部管理权、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其他类型在备注栏进行说明。3、公开形式指选用的公开载体。4、公开范围主要为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部门内部公开、不公开。5、公开时间主要为长期公开、随时公开、依申请时公开。 |